小股东分红权之盈余分配请求权_动态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3-22 13:15:23

公司法|小股东分红权之盈余分配请求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是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之后的盈余,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    

实践中,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严重破坏公司自治。公司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领取高薪;或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服务,用于自身消费;或隐瞒转移公司财产等。为维护小股东资产收益权,《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小股东请求公司盈余分配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   公司法规和相关规定

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资料图片)

2、《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 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二、   小股东提出分红遇到的问题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关于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是现实的权利,公司有盈余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分配盈余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利润分配权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人民法院不能过多决定公司内部经营事项,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分配利润。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十五条内容可知,我国股东利润分配案件的审理思路认为,公司盈余分配虽是股东的本质权利,但公司应否分配利润是公司的商业行为,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司法一般不应介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公司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

实践中,如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院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

三、   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务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小股东权益的保障。虽然可适用该条,但小股东需证明大股东滥用权利的举证责任。小股东面临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大等困境。即便得到法院支持,诉讼成本也相当大。

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将利润分配的频率和时间间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以防止大固定滥用控制权,连续盈利却数年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使得小股东的分红权遥遥无期。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实现盈利时可以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等。另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同时,为了防止现金大量流出,降低公司长期的扩大再生产,违反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董事会按照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分红策略,平衡股东与公司的权益。

附:《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节选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正数(计算口径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无特殊情况,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不匹配、发放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过程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条件。独立董事要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2、公司因在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调整或变更《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投资规划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整或变更《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现金分红后,现金流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营;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进行重大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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